(一)填報內容。各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按照本市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方法的要求,規范編制2023年度
碳排放監測計劃。如企業計劃在2023年度解散、注銷、停止生產經營、遷出本市,或者碳排放邊界、排放類型、主要排放設施、主要產品等將在2023年度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監測計劃中予以說明。
(二)填報時間和方式。各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過
上海節能
低碳和應對氣候變化網(http://www.reg-sh.org)右下角鏈接登錄“上海市碳排放報告直報系統”,按照系統中的表式要求完成2023年度監測計劃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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