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法治作為法治類型,必然要堅守法治思維、理念和原則,如法律至上、良法善治、權力制約、人權保障、程序正義、社會自治等。但與此同時,數字法治借助數字科技之力,形成了超越傳統法治形態的新思維方式,如全樣本思維、關聯性思維、跨界性思維、扁平化思維、用戶式思維。例如,在人工處理數據的傳統作業方式下,每次獲取和處理的法律信息特別是案例的數量有限,只能選擇若干典型樣本。這種思維方式和處理技術屬于樣本思維。進入大數據時代后,隨著數據收集、存儲、處理技術的突破性發展,法律人可以方便、快捷地獲取和處理有關領域所有法律數據,實現對海量數據的一網打盡,從而更全面、更系統地把握既有情況。如今,法官憑借司法智能機器系統,可以從海量判例中自動篩選出所有類似案件,借鑒以往法官的經驗,作出一個更理性更公正的判決。這表明,法治思維方式從樣本思維邁向了全樣本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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