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 不限制進口商進口各類貨物的數量,但要求進口商在向歐盟進口特定種類貨物時,應申報貨物的
碳排放量,并按照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mission Trading System,“ETS”) 項下的碳排放價格, 購買相應的CBAM 證書(CBAM certificates)。
CBAM提案規定了 三年過渡期(從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進口商需履行報告義務,向成員國的主管機關按季度提交進口貨物信息的報告(“CBAM報告”),無需購買CBAM證書; CBAM證書相關條款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CBAM提案,除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等貨物生產已適用了歐盟ETS相關規定,或碳價格系統與ETS完全銜接的國家及地區外, 從歐盟境外國家和地區向歐盟出口的特定貨物均需受CBAM規制。
根據中國海關總署公布的貿易數據,2021年,歐盟是中國第二大貿易伙伴,中國對歐盟進出口總額5.35萬億元, 未來歐盟CBAM的實施必然會將碳排放相關成本壓力傳導至我國出口企業,從而影響我國企業的出口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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