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碳達峰和碳中和的政策和立法不健全。表現為缺乏專門的立法、現有政策和立法碎片化、立法的健全和完善需要一定的時間等。
其次,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激勵制度。實現“雙碳”目標需要采取一定的激勵措施,但當前進展報告制度、碳評價制度、信息發布制度、年度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都尚未形成。此外,有效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機制也尚未建立。
對此,王燦發建議盡快健全“雙碳”政策和法律法規體系。其中包括制定可行的框架立法、制定單行的立法、盡快出臺
碳排放權交易條例、進一步加強地方性雙碳立法等。
“要注意的是,立法必須明確立法目的,設立明確目標,強調政府目標責任,建立高效的管理體制,設立主體義務,建立實施程序,嚴格違法責任,把每一個層級、每一個主體、每一個人都納入‘雙碳’的政策和立法框架之中,推動‘雙碳’目標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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