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疏堵結合,加強監管”是普遍的共識。
在適度引導、風險防范過程中要設立監管紅線,列出負面清單,對平臺資金安全、反洗錢、杠桿交易等領域。
監管只可能邁出半步,為什么?
監管永遠是在原來的基礎上進行前進的創新的一小步。就像我們的法律體系來源于明國、清朝、宋朝、唐朝等延續過來的,沒有一個國家創立過從來沒有人設立過的體制,監管就是這樣的。
國家監管體制只能一點點的前進。你前進了三步,可能需要在考慮監管問題時回撤兩步,這就是技術應用和未來我們設立的風險架構體系當中的一個本質性差別。
為什么技術人員說“你們的律師、法學等人思維怎么這么僵硬?”其實,這不是僵硬,是不同體制培養出不同的人。在監管體系中,最主要目的是國家希望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從兩個判例可以看到,
黑龍江省高院的判例是有影響力的,如果在教育平臺上不能被追回,要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浙江省人民法院判定,如果存在欺詐可能構成詐騙罪。
通過對900多例涉及到虛擬貨幣、數字資產進行的分析中,發現法院對絕大部分沒有做出表態,因為他們不知道怎么表態,但去年9月4日以后的趨勢是不認可數字資產的有效發行。
關于數字資產的發行規制問題,究竟什么東西在影響你們做這個事情?需要有法律思維,特別是以下幾點:
第一,《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公告》,它是幾個部門聯合發布的。第二,《非法
金融機構》,它認定的是有沒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第三,《證券法》是證券類監管。第四,《刑法》對非法形式公眾存款和變相形式公眾存款都是往這里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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