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構建規模化體系化綠色
低碳基金群。積極對接國家低碳轉型基金等政府投資基金,發揮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等各類綠色發展基金的引領作用,分級分類構建綠色低碳子基金群,撬動更多社會資本投資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領域。鼓勵以基金直投等方式,重點支持新
能源開發利用、高碳行業低碳轉型、綠色低碳科技創新、碳匯能力鞏固提升等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牽頭,省地方
金融監管局配合;2023年開始組織實施并持續推進)
15.為企業開展碳融資提供增信服務。發揮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用,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符合政策規定的碳金融重點項目的擔保增信支持力度。落實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代償風險補償機制,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綠色信貸提供擔保服務。(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2023年開始組織實施并持續推進)
16.引導各類資本支持碳金融發展。積極支持將符合條件的綠色低碳項目納入政府債券支持范圍。用足用好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推廣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模式(EOD)。吸引頭部創投機構組建綠色技術投資
聯盟,引導創業投資、股權投資、保險資金等長期資本,開展對綠色低碳項目的投資。(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山東證監局、山東銀保監局、
青島銀保監局依照職責分工落實;2024年年底前組建綠色技術投資聯盟)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協調。完善碳金融工作協調推進機制,將碳金融工作納入省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議內容。加強業務主管部門、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等之間的協同聯動,強化省、市、縣三級協作互動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
濟南分行、山東銀保監局、山東證監局、青島銀保監局等依照職責分工落實)
(二)強化政策激勵。
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碳金融、綠色金融發展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政策工具運用、銀保監監管評價、省銀行業法人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服務實體經濟評價的重要依據。(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保監局、青島銀保監局等依照職責分工落實)
2.用好用足國家碳減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專項再貸款等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引導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碳減排重點領域及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科技創新等綠色轉型發展領域的信貸投放。通過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和擔保增信等方式,支持綠色低碳企業發債。(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山東證監局等依照職責分工落實)
3.設立山東省碳減排政策工具,支持城商行、農商行等地方法人銀行增加綠色低碳領域優惠貸款,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每年安排100億元再貸款減碳引導專項額度,省財政按規定給予25BP貼息補助。(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財政廳牽頭落實)
4.鼓勵保險機構創新森林碳匯、海洋碳匯保險產品,將符合條件的相關保險產品納入地方優勢特色
農業保險以獎代補政策范圍。鼓勵金融機構針對碳金融業務實施差異化激勵政策,通過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提高風險容忍度、加強績效獎勵等措施,提升基層機構和人員開展業務的積極性。(省財政廳、山東銀保監局牽頭,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青島銀保監局等依照職責分工落實)
5.完善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根據污染防治和節能減排降碳情況,對財政涉企資金實施正負面清單管理,將“兩高”行業工業碳賬戶評價作為財政涉企資金使用的重要參考。(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落實)
6.山東省支持經濟高質量發展金融產品創新認定優先向碳金融產品傾斜,引導金融機構圍繞
碳排放權、排污權等研發新產品,省財政對創新性強、效果明顯的產品給予獎勵。(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財政廳牽頭,山東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青島銀保監局等依照職責分工落實)
7.加快推進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試點,對集中連片開展生態保護修復達到一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經營主體,允許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土空間規劃、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在保護修復區域內利用不超過3%的治理面積作為新增建設用地,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發展旅游、康養、體育產業以及農林產品初加工和儲存。(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依照職責分工落實)
(三)強化監測評估。對碳金融發展情況開展跟蹤監測和調查研究,定期發布碳金融發展報告。建立碳金融協同監管機制,加強風險研判、預防和化解,引導金融機構開展碳金融風險壓力測試,合理控制綠色低碳企業和項目的融資杠桿率,防止過度負債、資金空轉和“洗綠”等風險。(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保監局、青島銀保監局等依照職責分工落實)
(四)強化宣傳引導。積極運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推廣碳金融政策和標準,宣傳推廣具有創新性、示范性、引領性的服務模式及產品。舉辦山東碳金融國際高峰
論壇等主題峰會活動,提高山東碳金融國際影響力。推行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報告(ESG)發布制度,將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作為一種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努力形成發展碳金融的良好社會環境和廣泛共識。(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生態環境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保監局、山東證監局、青島銀保監局等依照職責分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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