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積極參與全國
碳交易市場。指導相關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編制
碳排放報告,開展碳排放報告核查,確定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做到應納盡納。強化碳減排目標約束機制,按照國家部署,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分配,引導重點排放單位做好配額清繳履約工作,做到應履盡履。(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配合;2023年起組織實施并持續推進)
9.培育區域環境權益交易服務市場。圍繞碳排放權、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等環境權益交易,搭建環境權益交易與
金融服務體系。支持新
能源、碳匯等“零碳”“負碳”產業發展,積極開發碳匯項目和產品。探索研究森林、濕地、海洋、土壤等自然生態系統碳匯計量方法,定期組織開展森林、濕地、海洋、土壤等碳匯本底調查、碳儲量評估和潛力分析,建立碳匯補償機制,推進碳匯權益融資。(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
農業農村廳、省海洋局等依照職責分工落實;2023年年底前組織實施并持續推進)
10.深化碳交易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探索開展碳資產、核證自愿減排量等抵質押融資業務;引導相關機構為碳交易提供資金存管、清算、結算、碳資產管理、代理開戶等服務。(人民銀行
濟南分行牽頭,
山東銀保監局、
青島銀保監局等依照職責分工落實;2023年年底前組織實施并持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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