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全面提升監管力度,提升
碳市場法律法規層級,提高處罰額度。此外,將碳市場不履約、數據造假等行為納入人民銀行、發改委征信體系,結合限制企業貸款、發債融資渠道以及收緊項目審批等手段,比單純進行罰款更具有威懾力。
其次,逐漸完善市場制度,引入包括非控排企業、
金融機構在內的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市場交易,提升交易活躍度,降低企業想買但買不到配額的被動違約風險。與此同時,考慮恢復CCER項目審批,增加市場配額供給。
再次,加快推進人員培訓,監管部門可以為納管企業負責人定期提供
碳交易、碳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培訓。一方面提高企業對于未履約的違法后果的認知;另一方面有助于企業充分了解碳交易與碳資產管理,提升企業對于碳資產管理以及最小化履約成本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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