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十二條規定,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條規定,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三、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八條規定,稅務稽查人員具有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
被查對象申請稅務稽查人員回避或者稅務稽查人員自行申請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長依法決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長發現稅務稽查人員具有規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長的回避,由稅務局局長依法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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