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五十六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確定可執行財產的;
(二)當事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尚未終結的;
(三)可執行財產被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致使執行暫時無法進行的;
(四)可供執行的標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權屬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其他可以中止執行的。
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后,經稽查局局長批準,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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