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智能合約在訴源治理實踐中的運作原理。隨著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與智慧法院建設的融合,司法鏈智能合約應運而生。司法鏈智能合約基本運行架構為:調解機構成功調解矛盾糾紛后,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時進入司法鏈存證并形成智能合約,其履行期限屆滿時將觸發自動執行指令。調解不成的,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以
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的具體應用為例,西湖法院訴調對接中心引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簽訂了區塊鏈智能合約司法確認調解協議,其運作流程主要包括:生成智能合約-完成實名認證并簽約-合同文本內容及智能合約上傳至司法區塊鏈-智能合約自動運行-合約無法執行后轉入多元調解流程-納入信用聯合獎懲機制等。智能合約的自動履行機制是其最顯著的特征。通過智能合約與債務人的支付寶賬戶進行對接,查找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在調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或者債務人違反調解協議約定的義務內容時,法院訴調中心的調解平臺可以通過智能合約的自動執行代碼命令,向債務人的支付寶賬戶發起劃扣指令。若劃扣款項不足,不能足額履行本調解協議約定的義務,則按設置好的規則,對被告支付寶賬戶持續發起扣款。
區塊鏈智能合約在訴源治理實踐中的運作特征。首先,是“內部司法-外部自治”的雙向在線糾紛解決機制。一方面,調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需要
人工智能為其提供知識譜系和深層技術輔助,提高法律適用深度和廣度。區塊鏈智能合約的司法應用突破傳統非訴糾紛解決機制的范疇,協助法院實現訴訟案源精減、資源配置優化,符合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內部司法的特征。另一方面,法院健全跨組織對接機制,設立智能合約平臺,引導當事人自愿鏈上簽署調解協議,體現共建共享共治的社會治理理念,本質上具有自治性和社會化特征,屬于外部自治的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其次,是訴前調解的“自動準執行”機制。區塊鏈智能合約與訴前調解工作的融合具有實體法屬性,目的在于促使民事權利達到圓滿狀態,具有實體權利自動保護或者實現的功能。同時,該融合機制具有程序法上的約束力和執行力。其程序效力表現為:一方面,訴前調解一經在司法鏈上簽約立即生效。在調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智能合約自動履行,實現約定的給付內容。另一方面,訴前調解協議經過智能合約的司法確認,具有強制執行力。因此,訴前調解與區塊鏈智能合約的融合應用模式屬于“自動履行”與“強制執行”結合的“自動準執行”機制。
區塊鏈智能合約在訴源治理實踐中的運作效果。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西湖法院利用訴前調解智能合約調解成功2700余件,在訴前分流上取得積極成效。案件類型由金錢借貸類案件拓展到所有金錢給付類案件,拓寬了調解制度的適用范圍。此外,法院訴前調解智能合約的應用顯著提高了糾紛解決的效益。據統計,西湖法院2021年利用訴前調解協議智能合約自動執行劃扣欠款成功額度達上千萬元,有效避免了當事人訴累,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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