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我們引用馬克思在《資本論》第1卷第1篇第3章中論述的價值實現的形式來進行說明。
在研究價格與價值的關系時,馬克思認為價格與價值不完全等同,價格甚至根本不是價值的表現:
“價格可以完全不是價值的表現。有些東西本身并不是商品,如良心、名譽等,但是也可以被它們的所有者出賣以換取金錢”。
因此,價值的實現往往采取觀念的形式即價格的形式來實現,促使完全沒有價值的東西可以實現很大價值。
馬克思認為,真正能夠創造資本價值的,仍然是勞動跟生產。
那么,這種價格先于價值出現的存在,是和我們認知常識違背的;
同時這意味著比特幣是在跟使用價值徹底脫鉤的情況下存在著,因此它的增值就沒有理性,有可能在各種不同預期的情況底下快速暴漲;
因為快速暴漲而導致資本增長,使得它的所得(價格)遠遠超過于生產所能夠創造出來的(價值)。
馬克思在《資本論》第四章“所謂原始積累”第七節的注釋中,引了英國評論家鄧寧格的話:
“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會常膽壯起來。
只要有10%的利潤,它就會到處被使;
有20%,就會活潑起來;
有50%,就會引起積極的冒險;
有100%,就會使不顧切法律;
有300%,就會使不怕犯罪,甚不怕絞的危險。”
正是這種以“價格”為導向而不是價值的原因,使得它的利潤激增,特幣出現今,歷史漲幅最達2595萬倍。
這樣瘋狂的利潤促使著我們不顧切的利
區塊鏈技術在加密貨幣領域瘋狂擴張,忽略了提區塊鏈性能的研究,加密貨幣淪為被融操縱的具。
同時,作為去中心化為核心理念的技術,比特幣有著難以受到法律監管的特性,一度成為了洗錢、詐騙等金融犯罪的“實施地”。
正是由于這兩點原因,比特幣背上了“罪”,在人們的認知中,這部分“罪”也到了區塊鏈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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