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消息,近日,高新法院審結全國首例要求行使對
比特幣質權而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與常見的比特幣買賣、比特幣支付不同,該案借款人以其持有的比特幣質押給出借方,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要求出借方行使質權,并將剩余的比特幣歸還,故訴至法院。
成都高新法院一審認為虛擬貨幣不能用于設立質權,當事人白某不服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各部委多次發文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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