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資產本質是能為主體帶來經濟利益的財富或者資源。沒有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不能帶來經濟利益的數字資源不能確認為數字資產。
4、數字資產是主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創造的數字資產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通過主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付出相應勞動、資本、技術,通過生產、購買等行為獲得的。
5、數字資產的價值是可計量、可拆分、可組合的
數字資產可以通過會計規則實現資產定價與計量,并且其價值可進行拆分和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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