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江律師表示,本案反映的是NFT數字藏品發行環節中一種典型的平臺合規風險。本案的判決明確了數字藏品平臺在權利保護和侵權風險防范方面的合規義務。
他認為,目前圍繞“數字藏品”本身法律性質的認識仍舊存在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數字藏品”是一種虛擬財產,也有不少觀點認為“數字藏品”僅是一個權利證明,證明的是“數字藏品”的所有人擁有載負于“數字藏品”之上的知識產權權利或對應的權利授權。
這種圍繞“數字藏品”性質的爭議,極可能引發關于數字藏品本身權利歸屬的爭議。如果將“數字藏品”界定為虛擬財產,某些平臺很可能通過設計“用戶協議條款陷阱”的方式,將真正的所有權從消費者手中“奪走”。
他認為,產生這些爭議的原因源于整個行業還處于發展、摸索階段,對于數字藏品的認識必然要經歷一個混沌和厘清的過程。在發展的過程中,平臺和消費者之間也需要不斷嘗試和確認各自權利義務的邊界。
他還提出,本案也為想要在多平臺發布同一IP的創作者或權利人提供了一個警示:盡管當前關于數字藏品的“游戲規則”還不甚豐富,但經由本案可以確認:未經授權的數字藏品發行、交易行為都是侵權行為,在多家平臺發布同一IP,將會引起極大的著作權授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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