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曾表示,自己入局NFT的開始是被朋友介紹了一番,然后就進入了一個平臺的微信群,他們會定點在平臺卡著時間搶購限量的數字藏品,搶到了再轉手以高價售賣。但后來公眾號被封掉了,平臺也沒了,他們不知道向誰投訴維權。
NFT是一個新事物,缺少法律具有強制力的保護手段,不僅普通消費者面臨遭受財產損失投訴無門的情況,NFT作品在侵權保護也存在很大空白。海外NFT交易平臺Opensea曾表示,用這個服務鑄造的NFT超過80%是抄襲別人的作品,或者是詐騙偽造品,這違反平臺規定。
我國在立法中存在一條原則性保護規定,認定財產權所保護的客體包括虛擬財產。(《民法典》第127條)
除此之外,我國在NFT的司法保護中也在做不斷探索。
近日,
杭州互聯網法院公布了國內NFT侵權首案判決。這個案件對NFT以及NFT數字作品的性質、NFT交易模式下的行為界定、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的屬性以及責任認定停止侵權的承擔方式等方面進行了探索,同時形成了相應司法審查標準。
4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了原告奇策公司與被告原與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此案并當庭宣判,判決被告立即刪除涉案平臺上發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同時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原告奇策公司稱,漫畫家馬千里創造的“我不是胖虎”的動漫形象近年來成為廣受用戶歡迎的爆款IP,后將系列作品的著作權獨家授權給原告。
原告發現,被告經營的“元宇宙”平臺上,有用戶鑄造并發布“胖虎打疫苗” 的NFT,售價899元,NFT作品甚至在右下角還帶有作者的微博水印。
原告認為,NFT數字作品一旦被鑄造上鏈,很難像傳統互聯網信息易于處理。被告作為專業NFT平臺,理應盡到更高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被告應當對在平臺上發布的NFT數字作品權屬情況進行初步審核。而被告不但沒有審核,還收取了交易費用。而且要求被告披露案涉NFT所在的具體
區塊鏈及節點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適用的智能合約內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0萬元。
被告辯稱,一、其平臺是第三方平臺,涉案作品系平臺用戶自行上傳,無需承擔責任;二、其只有事后審查義務,已經將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盡到通知-刪除義務,所以也沒有停止侵權的必要性;三、其無義務披露涉案作品對應NFT所在的具體區塊鏈及節點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適用的智能合約內容,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
法院認為,被告某科技公司經營的“元宇宙”平臺作為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臺,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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