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如此,數字藏品平臺遍地開花,同時很多企業將發售數字藏品作為營銷手段,比如騰訊、小紅書、
百度等互聯網公司也都紛紛推出了NFT項目。作為數字藏品,首先應具備原創性和藝術價值,NFT只是將數字藏品的權屬固定起來,如果是原創和有藝術價值的藏品,應該是數字藏品營銷和交易的合理范疇,但是大多數情況是,許多企業僅僅是利用NFT營銷,在市場上占據有利地位和形勢。
不過,也有部分企業采取了規避風險的行為。比如微信,便根據用戶的投訴,封禁一些數字藏品公眾號平臺和小程序,提示的原因是“存在未取得法定許可證件或牌照,發布、傳播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需要提醒的是,盡管大型的數字藏品平臺都禁止交易,數字藏品的炒作和交易現象仍然存在。當前數字資產確權還需要立法推進,尤其是部分數字資產實際上并非原創,在非原創的基礎上添加NFT來強行植入權利所有者,很可能破壞當前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同時,關于平臺數字資產的確權還有爭議,比如目前缺乏對數字資產概念立法界定和對于NFT的數字資產產權的界定。因此,投資者對數字藏品還是需要保持謹慎的態度。
作者 盤和林
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
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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