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2016年1月還存在的“文化部”發布的部門規章,法律效力低于人大的法律高于具體部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于“藝術品”的定義,不限于繪畫、書法、雕塑、攝影、工藝美術等,還包括它們的“有限復制品”。NFT鑄造過程中,為降低
金融屬性,多數發行主體會將NFT的份數進行擴大,而這些被存放在私有云上的復制品就是規章里的“藝術品”。
而利用信息網絡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適用《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禁售內容請參照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我們文章著重談一下第八條第三款: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以非法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也就是說,對于藝術品經營(銷售)而言,監管機關關注的法律要點是:非法集資類法律風險+傳銷的風險。前者由六種罪名組成,后者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看到這里,讀者可能會意識到“紅線來了”,那就是不可非法集資,不得采取傳銷方式推廣藝術品。
此外,2011年《文化部關于加強藝術品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1]55號)根據38號文的精神,明確限制了藝術品交易的金融風險。該通知規定,對禁止藝術品經營單位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藝術品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經批準的文化產權交易所可探索采取非公開發行或其他方式進行藝術品交易,但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寫在最后
也許,您在文章中反復尋找,如何才能合法合規做NFT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很遺憾,我們團隊將國內法律、法規、文件、案例和學術文章盡量收集全面,試圖尋找當下NFT二級交易市場完全合規合法之路(是否需要持金融牌照、哪些牌照、地方牌照能否抵擋非法經營風險等)。答案是:暫無解,只能徐徐圖之。
我國法律和政策是動態的,隨著事件的發展和演進,也許未來會出現一些規章制度給出解決路徑,但當下颯姐只能給出“負面清單”,盡量讓大家少走點彎路。未雨綢繆,比別人早做準備,等待發令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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