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優勢加身,
區塊鏈成為了有效的司法固證手段。但在“區塊鏈+司法”推進的同時,一系列痛點也隨之暴露:
1、由于效力和審核規則不明,區塊鏈存證領域存在過度夸大區塊鏈證據效力、誤導當事人存證,以及混淆法院內部
區塊鏈技術應用與區塊鏈存證的界限,利用法院背書等亂象,亟待予以規范;
2、區塊鏈技術的底層架構、共識機制、節點數量和分布,以及存證主體的合法性、存證所依賴的軟硬件系統乃至存證技術規范等因素,均可能影響到上鏈后數據的真實性;
3、區塊鏈技術并不能保證上鏈存儲前數據的客觀真實性。
《規則》第十六至第十九條的誕生的意義,就是針對性地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規范區塊鏈技術的司法應用,促進區塊鏈存證行業有序發展,有效解決取證難、認證難問題,提升人民法院證據認定效率,推動完善互聯網時代新型證據規則體系:
1、第十六條首次規定了區塊鏈存證的效力范圍:明確了區塊鏈存儲的數據上鏈后推定未經篡改的效力。但由于上鏈前數據客觀真實性難以保證,因此該推定規則的效力范圍僅限于“上鏈后未經篡改”,并非直接確認區塊鏈存儲數據的完整真實性;
2、第十七條規定了區塊鏈存儲數據上鏈后的真實性審核規則:數據上鏈存儲后的真實性是可推翻的,如果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據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平臺是否符合規定、平臺與個人是否存在利益關系、平臺環境是否符合行業標準、存證應用過程是否符合行業相關標準四個方面審查數據上鏈后的真實性;
3、第十八條規定了區塊鏈存儲數據上鏈前的真實性審核規則:當事人提出電子數據上鏈存儲前已不具備真實性,并提供證據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要求證據擁有者提供鏈前數據的真實性證明,包括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公證機構公證、第三方見證、關聯印證數據等。
第十六條 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數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儲,并經技術核驗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電子數據上鏈后未經篡改,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區塊鏈技術存儲的電子數據上鏈后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斷:
(一)存證平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提供區塊鏈存證服務的相關規定;
(二)當事人與存證平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并利用技術手段不當干預取證、存證過程;
(三)存證平臺的信息系統是否符合清潔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四)存證技術和過程是否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關于系統環境、技術安全、加密方式、數據傳輸、信息驗證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電子數據上鏈存儲前已不具備真實性,并提供證據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提交區塊鏈技術存儲電子數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鏈存儲前數據的真實性,并結合上鏈存儲前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公證機構公證、第三方見證、關聯印證數據等情況作出綜合判斷。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電子數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其真實性。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區塊鏈技術存儲電子數據相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區塊鏈技術存儲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總的來說,隨著應用不斷深入與規范水平不斷提高,區塊鏈存證行業趨于有序,“通過區塊鏈技術存儲的電子數據”將更好地在司法工作中發揮作用,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推動力。
不僅僅是司法方面,區塊鏈技術在智慧城市、政務服務、醫療健康、文化娛樂等公共服務領域,
供應鏈管理、產品溯源、數據流通等實體經濟領域以及
金融領域都有著廣闊的應用空間。可以說,區塊鏈技術將支撐各行各業的高質量發展,為經濟發展注入新動力。
隨著需要被存儲數據的持續增加與多樣化,區塊鏈技術需要滿足更高、更新的要求。在這之中,未來或將成為區塊鏈基礎設施的 IPFS 分布式存儲技術,其意義毋庸置疑: IPFS 的高效分布式存儲能夠承接區塊鏈在數據存儲方面的優勢,同時極大地彌補區塊鏈存儲效率低、存儲成本高、擴容難等問題,從而更好地支撐區塊鏈技術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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