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確的是,區塊鏈、
比特幣及
ico有本質區別。區塊鏈是一種分布式記賬的技術,比特幣是加密數字資產、是區塊鏈技術的一種應用,而ICO通過發行token的方式進行的融資行為。Token的作用一是可以作為應用幣,用來購買發行社區的商品和服務,二是作為權益幣,參與
區塊鏈社區未來利潤的分成。
就無token的區塊鏈而言,多數應用是
聯盟鏈,像
金融機構間對賬、大宗商品交易、
供應鏈融資、區塊鏈仲裁、
公益的監督、金融產品信息披露、人民幣跨行流轉確認等。比如在公益事業中,利用區塊鏈記錄善款的流向,從而實現對公益機構的精準監督;再如微眾銀行、廣州仲裁委、亦筆科技推出的仲裁鏈,可以降低小額借貸的糾紛解決成本。
雖然當前
區塊鏈項目的負面效應多與token的發行與炒作有關,但token不等于ICO,區塊鏈技術中的token機制本身與融資無關,不應將token妖魔化。相反,token機制是區塊鏈項目能夠順利運行、推進的重要原因。在一定程度上講,解決好了token的應用就解決好了區塊鏈的應用。為了避免非法集資傷害大眾利益,應該嚴令禁止向不特定人群進行ICO的融資行為,但是在監管機制完善的前提下,可以考慮積極推動帶token的區塊鏈項目的發展。
比如,區塊鏈的token機制可以創造全新的企業組織形式(區塊鏈社區,下同)。現在企業的組織形式多是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實現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使公司經營更加專業化,但由于除了股東以外,公司的雇員、供貨商等其他利益相關人,不一定都持有公司股票,導致個人與公司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從而容易出現代理人問題。比如一個保險公司,公司通過銷售保單從承包人處取得保費,用于賠償出險人。保費按一定的算法計算,但保費必須高于賠償金,兩者之差是保險公司的費用及利潤。但由于決策是由管理者團隊做出,而管理者團隊并不擁有100%的股份,就會產生管理者團隊在做決策時可能會把一部分原屬股東的利潤用來個人消費,從而損害股東利益,帶來委托代理問題。
而帶token的區塊鏈架構的企業組織則不同:以持有token為標志,企業權益的所有者將進一步擴大到與企業發生經濟聯系的所有的參與者,從而保證個人與企業利益相一致。彼此完全結合,避免了代理人問題。
比如,假設一個區塊鏈架構的保險企業,按照預先設定好的規則機制來運行。所有保險購買者使用token購買保險,出險者收到token作為補償。在區塊鏈的機制下,所有參與項目的人,是項目的利益相關方(stakeholder),同時又通過持有token成為這個社區的“股東”,他們將一起維護社區利益,通過token的增值獲得收益。由于是去中心化的模式,保單的價格、服務、觸發條款以及社區的準入機制等規則都做了預先設定,沒有經營者團隊(代理人),區塊鏈項目收取的保費不需要高于賠償金,也沒有包括員工工資在內的費用,所以管理者與股東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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