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
區塊鏈應用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國際上還沒有對數字資產統一的定義,對其定性也存在多種看法,但主要的兩種是將數字資產定位為資產或工具。多為監管機構出于監管的需要而對數字資產進行的分類。
相比
區塊鏈技術應用,國際監管對數字資產的態度也有明顯差異。在缺少中心化信任機構的情況下,數字資產實現了價值的可信傳遞,使得價值流轉極為便利,伴隨而來的是其風險的增加,從而成為國際監管的重點。“目前,各國對
數字貨幣監管主要有三種態度,即允許、觀望、禁止。” 袁煜明表示。
文章梳理發現,在國際范圍內,多數國家對數字貨幣的發行、交易等尚未提出明確的監管框架和監管要求;大概有二十個國家或經濟體允許發行或使用數字貨幣;少部分國家禁止發行或使用私人數字貨幣和從事相關服務。
“總的來說,隨著區塊鏈技術應用的不斷發展,國際區塊鏈監管呈現三大趨勢。”袁煜明認為,一是全球對于數字貨幣的監管將趨于成熟,并加大對區塊鏈技術的支持;二是多國或者多機構之間進行聯合監管的進程將加快,并影響各國政策的制定;三是各國監管框架逐漸形成,且監管特色初步顯露。
“隨著國際區塊鏈監管日益成熟,相信區塊鏈可以在合規發展的前提下,打通實體世界和數字世界,促進商業價值更好地流轉,建立一個美麗新世界。”袁煜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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