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10月23日,央行就《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提到,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發行
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防范虛擬貨幣風險,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制作和發售數字代幣。
對于當前虛擬貨幣所存在的風險,
區塊鏈與數字貨幣研究者楊俊對記者表示,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具有無限法償性,而虛擬貨幣則是非官方組織發行且不具備法償性,因而其價值存在較大的波動,將可能直接影響投資者的損益。
“虛擬貨幣除了因價值波動大存在較大的投資風險外,還可能因發行方式、運營模式而涉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非法經營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詐騙罪,洗錢罪等。”楊俊認為,作為普通投資者,首先要識別各類虛擬貨幣發行方或交易平臺的拉新活動是否存在傳銷風險,若為典型的發展超過(包括)三層下線且層層返傭則可能已涉嫌違法;另外,普通投資者還需有一定的投資風險控制機制,謹防因7×24小時不設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模式造成投資損失。
在陳波看來,一方面,虛擬貨幣往往和一些傳銷活動相關聯,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往往很難進行準確辨認。因此,不應該預期通過虛擬貨幣來獲得任何的收益,這一點非常重要。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強投資者在數字貨幣方面的教育,提高相關的
金融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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