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于數字貨幣的法律監管主要體現在對超主權類數字貨幣的合法性風險管控。各國對于超主權數字貨幣的認可度各有不同。
目前在中國,對于主權數字貨幣和超主權數字貨幣均存在一定的監管要求。對于主權數字貨幣,也即央行發行的DC/EP,我國持積極推動的態度。由于DC/EP由中國央行發行,是現有法定人民幣的數字化,因此,只要技術層面能夠足夠保證安全,DC/EP并無合規或法定地位的障礙。
但是,對于超主權數字貨幣,尤其是
比特幣,我國持限制性發展的態度。2013年年底,央行、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五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該通知中明確比特幣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而應當視為特定的 “虛擬商品”進行收藏或者資產投資。各
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同時,中國人民銀行的各分支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比特幣的洗錢風險。
無論是央行數字貨幣或是
區塊鏈等虛擬貨幣,目前我國從司法和立法層面確認了產權保護措施。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其中強調,為“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夯實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制度基礎”,“健全以公平公正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將“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同時,《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美國法下,負責
加密貨幣的監管沒有單一的機構,也沒有針對加密貨幣統一的監管規則。聯邦層面的法規主要集中在反洗錢和制裁合規、金融機構和市場監管等方面。
美國財政部下設的兩個機構-FinCEN和OFAC,直接負責監管加密貨幣。2014年,FinCEN發布的特定規則,根據美國反洗錢的監管規則,特定處理加密貨幣的業務可能會被認定為金融機構,應符合美國反洗錢要求。尤其是,負責管理或者交易加密貨幣的機構,需要去FinCEN進行注冊,遵守美國《銀行保密法》關于反洗錢相關規定。從FinCEN的執法要求來看,其監管范圍不僅涉及美國企業,也包括在美國境內從事服務或交易的非美國企業。同樣,從事
icos的公司也需要在FinCEN處進行注冊。OFAC已經發布了法令以阻止美國人參與委內瑞拉政府發行的加密貨幣Petro相關的交易,同時也對兩個伊朗人使用比特幣錢包的行為進行了制裁。
美國期貨交易所CFTC認為比特幣以及其他虛擬貨幣都是《美國商品交易法》下的商品。CFTC有權對虛擬貨幣進行反欺詐、反操縱執法。
美國證券交易所SEC對加密資產進行監管,尤其是對ICOs下發行通證進行監管。同時,SEC對加密貨幣交易平臺進行監管,對持有加密貨幣以及加密通證的投資賬戶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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