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發布的赤道原則第三版(EP3)由序言、范圍、方法、原則聲明、免責聲明及附件和附錄共七部分組成。
“序言”主要包括了赤道原則的初衷、宗旨、意義以及采納赤道原則金融機構(EPFI)的一般承諾。EPFI承諾假如客戶不會或無法遵守赤道原則,將拒絕為項目提供項目融資或提供與項目相關聯的公司貸款。
2、赤道原則的適用范圍
“范圍”明確了赤道原則的適用范圍。赤道原則適用于全球各行各業,主要適用于四種金融產品:
(1)項目資金總成本達到或超過1000 萬美元的項目融資咨詢服務。
(2)項目資金總成本達到或超過1000 萬美元的項目融資。
(3)符合以下四項標準的與項目關聯的公司貸款(包括出口融資中的買方信貸形式)
大部分貸款與客戶擁有實際經營控制權(直接或間接)的單一項目有關。
貸款總額為至少 1 億美元。
EPFI的單獨貸款承諾(銀團貸款或分銷前)為至少5,000萬美元。
貸款期限為至少2年。
(4)過橋貸款,貸款期限少于兩年,計劃由符合上述相關標準的項目融資或項目關聯的公司貸款進行再融資。
用于項目關聯的公司貸款不包括為基礎項目提供資金的其他金融工具,例如用于維持公司運營的資產融資、并購融資、對沖基金、租賃、信用證、一般性公司性貸款和一般營運資金支出貸款。
3、赤道原則的核心內容
“原則聲明”是赤道原則的核心內容,包括審查與分類、環境和社會評估、適用的環境和社會標準、環境和社會管理系統和赤道原則行動計劃、利益相關方參與、投訴機制、獨立審查、承諾性條款、獨立監測和報告、報告和透明度共十項原則。
赤道原則金融機構僅會為符合十項原則的項目提供項目融資和與項目關聯的公司貸款。 這十條原則分別對應項目融資全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2]:
第一階段,項目前期的盡職調查階段,涉及赤道原則第1、2、3、7條原則;
第二階段,簽訂貸款合同階段,涉及赤道原則第4與第8條原則;
第三階段,項目存續期管理階段,涉及赤道原則第9條原則;
全階段,赤道原則的第5條與第6條原則是關于項目的信息披露、資源可持續性管理等問題的管理原則,將貫穿于整個項目階段。
4、赤道原則的其他內容
“方法”部分區分了赤道原則對適用范圍內的項目融資和與項目相關聯的公司貸款、項目融資咨詢服務和過橋貸款,并對不同業務品種提出不同要求,并對EPFI提出了環境與社會信息共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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