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起,
四川某公司通過名為“蜜蜂商場”的APP(后更名“碼鏈天下”)推出多種價位套餐,以開展培訓推介會、項目發布會及微信等方式宣傳,誘使客戶購買套餐成為會員。規定會員通過專屬二維碼進行推廣,推廣成功后可抽取10%提成和10%會員共享提成。截止案發,該公司已搭建起117層金字塔型會員體系,案涉金額2.78億元。
二、裁判結果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熊某等11人以線上APP繳費成為會員為由,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誘導會員發展會員成立多層層級,從而騙取財物,其行為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累犯、自首等情節,對熊某等11人分別判處一年至六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1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罰金,沒收作案工具及贓款2.26億元。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傳銷活動具有隱蔽性、欺騙性、流動性和群體性的特點,不但危害正常市場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也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近年各類新型傳銷模式急劇增多,傳銷犯罪分子從傳統模式轉變為通過
電商、線上APP進行多層分銷,在組織形式和獲利模式上愈發隱蔽。本案犯罪手段是新型網絡傳銷犯罪的典型方式,被告人通過線上APP高額返利為誘餌發展會員,并層層發展下線抽取提成。法院面對層出不窮的新型傳銷犯罪,準確嚴厲打擊罪犯的同時,也警醒廣大群眾,理智審慎選擇合法投資渠道,不迷信“快速致富”,以免上當受騙。
四、專家點評
點評人:胡啟忠,西南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在我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肇始于上世紀80年代末,盛行于上世紀90年代。因為其對于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的消極影響,國務院在1998年4月發布了《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明確禁止傳銷經營活動,又在之后的2005年11月發布了《禁止傳銷條例》。2009年2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作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從此,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被納入刑法規制范疇。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行為特征是: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熊某等11人以線上APP繳費成為會員為由,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誘導會員發展會員成立多層層級,從而騙取財物,其行為完全具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行為特征。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熊某等11人定罪處罰,其正確性毋容置疑。
熊某等11人的傳銷犯罪手段具有相當的典型性。在實踐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表現形式多樣,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翻新,在組織形式和獲利模式上也愈發隱蔽。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也可能利用“互聯網+”實施,熊某等11人的傳銷犯罪方式實質是網絡傳銷犯罪方式,是典型的新型傳銷犯罪方式。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沒有被新型傳銷手段所迷惑,對熊某等11人的傳銷犯罪精準判處,體現了與時俱進的司法理念。其意義在于為精準打擊新型傳銷犯罪提供了典型范例,而且對精準打擊其他新型手段的犯罪(如網絡詐騙犯罪等)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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