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近期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疫情”)及其迅速蔓延的影響,許多國家或地區均要求本地企業限制或暫停經營活動,并實施了旅行限制和隔離措施。這些措施和政策給許多企業的經營活動造成了(或預計會造成)不利影響。由于疫情仍在持續中,當下難以對疫情造成的商業和經濟影響的范圍及持續時間做出預測。因此企業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時可能會遇到挑戰。本文旨在提醒企業在采用企業會計準則編制截至201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報表時,在處理疫情的財務影響方面應考慮的現有會計要求。本文所討論事項無法涵蓋所有情況,其適用性取決于每個企業的具體事實和情況。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規定,對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的區分應基于該事項是否為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情況提供了證據。
疫情發生時間臨近資產負債表日,并一直延續至其后。對于已經或預計會受到疫情或所采取措施影響的企業,管理層需要就這一系列事項中是否有事項以及哪些事項對企業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活動或其資產負債的狀況提供了證據做出判斷和評估。即使管理層得出結論認為這些事項均不屬于調整事項,但由于其影響是重大的,企業仍需對事項的性質及其財務影響的估計進行披露。
我們的看法
企業的業務運營和資產負債所受到的影響,大多不是疫情直接造成的,而可能是由于資產負債表日后政府為遏制疫情而采取的相關措施造成的。這些企業可得出結論認為,該事項沒有為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情況提供證據,因此將其作為非調整事項。但如果疫情及后續管控措施的影響是重大的,則企業應對這些事項及其財務影響的估計(如切實可行)進行披露,或對其后續的經營狀況進行定性描述,以便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財務信息。
持續經營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要求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就企業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估。如果評估結果表明對持續經營產生重大懷疑時,企業應進行相關披露。在評估持續經營假設是否適當時,企業應考慮所有關于未來的可獲取信息,評估涵蓋的期間應包括自資產負債表日起至少12個月。該評估需在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日前執行。
對于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2019年度財務報表,管理層應在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估中,考慮疫情對企業活動的現有和預期影響。疫情潛在影響的不可預測性,可能會導致對于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重大不確定性。此種情形下,如果企業仍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則需要在其財務報表中披露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影響因素以及企業擬采取的改善措施。
我們的看法
對于持續經營評估,需要考慮的程度、得出的結論以及需要披露的程度將取決于具體事實和情況,因為并非所有企業都以同樣方式受到影響或受到同樣程度的影響。鑒于疫情仍在持續中且具有不確定性,企業可能需要對截至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日的評估進行重大判斷和持續更新。
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規定,公允價值計量是基于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當前市場條件下可能做出的假設(包括對風險的假設)對退出價格的估計。
公允價值計量的目的是體現資產或負債基于計量日而非未來某日狀況的公允價值。盡管在計量日之后發生的事項和/或交易可能對估計計量日公允價值時的假設(尤其是不可觀察的假設)提供了洞察,但僅當對計量日存在且市場參與者已知或可知的情況提供額外證據時,才會在公允價值計量中對假設進行調整。
在對公允價值計量做出重要評估和判斷時,企業應考慮哪些狀況和相應假設是市場參與者已知或可知的。對公允價值計量的影響將取決于對疫情嚴重程度是否會影響市場參與者在資產負債表日的估值假設的評估。
我們的看法
公允價值計量的目標是體現資產或負債基于計量日而非未來某日狀況的當前價值。因此,企業應考慮市場參與者在資產負債表日對疫情已知或可知的信息,以便確定該日的公允價值
預期信用損失評估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要求企業對未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進行預期信用損失評估時,需要將關于過去事項、當前狀況和對未來經濟狀況的預測等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一并納入。上述評估應基于資產負債表日的信息,并在適用時針對后續可獲取信息進行調整。預期信用損失是通過評估一系列可能結果而確定的概率加權金額。
鑒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報告了初步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因此在考慮準則要求以概率加權方式納入對未來經濟狀況的預測時,從技術角度來看,企業應評估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前提是該事件會嚴重影響金融資產預期損失的估計。在評估預期信用損失時,管理層應在資產負債表日考慮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
企業應提供定性和定量披露,以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夠了解信用風險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的影響。
我們的看法
預期信用損失是通過評估一系列可能結果而確定的概率加權金額。疫情的影響可能會視企業的具體情況及其評估預期信用損失的方法而異。因此,在進行評估時,管理層應對過去事件、當前狀況以及對未來經濟狀況的預測進行合理且有依據的考慮。
減值評估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要求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評估非金融資產是否發生減值。僅當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收到的信息為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額外證據時,企業才應在判斷減值跡象時考慮上述事項和信息。同樣,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時,僅當資產負債表日存在此類情況,才應考慮資產負債表日之后獲取的信息。以上評估應基于對所有事實和情況的判斷。
當基于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可收回金額時,預計的現金流量應反映管理層對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內整個經濟情況的最佳估計。管理層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預測或預算是否能夠在未來期間得以實現,將存在重大挑戰。由于很多資產(例如商譽)的剩余使用壽命是長期的,因此企業不僅應考慮短期影響,還應特別考慮長期影響。
當前環境的不確定性越大,企業對所采用的假設、假設所依據的信息來源以及關鍵假設變更的影響(敏感性分析)進行詳細披露的重要性就越大。
我們的看法
企業需要確定疫情于資產負債表日是否被視為減值跡象,如果是,則需要進行減值測試。關于2019年12月31日進行的減值測試,管理層需要注意,用于確定可收回金額的假設應反映該日存在的狀況。企業需要考慮提供有關假設的詳細披露。
其他財務報表披露要求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還要求披露有關重要會計估計所采用的關鍵假設和不確定因素,包括可能導致下一個會計期間內資產和負債的賬面金額發生重大調整的會計估計的確定依據。
對受到疫情直接和/或間接影響的企業的財務報表披露要求,將因財務影響的程度和信息的可獲取性而有所不同。比如,資產負債表日后某些資產的價值或可收回金額可能已低于其2019年12月31日的賬面金額。如果根據先前所述的指引將價值下降確定為非調整事項,則企業不調整賬面金額,而是在可以合理估計的情況下披露該事實及其財務影響。再比如,因為疫情還可能產生企業以前未確認或披露的義務或不確定性,則需要考慮是否在財務報表中披露額外信息,以解釋疫情對預計負債和或有資產/負債等的影響。
對于下一季度報告時間表接近年度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日的企業,有可能在報出年度財務報表時已獲得有關疫情影響的定量財務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影響重大,企業應考慮在其年度財務報表中提供此類定量信息披露。
我們的看法
企業需要考慮疫情對其業務造成不利影響的程度,并充分披露具有重大估計不確定性的資產和負債的信息,以便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財務影響。
其他會計估計
除上文列舉的事項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管理層還需要做出以下重要會計估計,此類估計通常包括管理層對未來能否收回資產和清償負債的假設。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規定的銷售折扣和銷售退回;或《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規定的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收入的可變對價和相關限制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的存貨可變現凈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收回性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18)確定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使用權資產的折舊/攤銷年限和預計凈殘值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確認的預計負債,如虧損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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