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盛行的“滴滴”或“Uber”,可以理解為“智能合約”的雛形。乘客發出請求,司機作出承諾。在智能合約下,幾乎不存在違約的情況,例如乘客打車后拒絕付款會被剝奪再次打車的權利。那么,在“滴滴打車”的樣態中,司機與乘客的權利義務不是寫在紙上,而是寫進了計算機代碼,所有人的行為及后果均是由代碼決定的,這便是“智能合約”的雛形。
與傳統合約相比,智能合約的特質是清晰的:合約訂立和履行是一體的,這也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智能合約中的“smart”有“便捷”的意思,事實上,協議的自動履行倒是更符合智能合約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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