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針對
區塊鏈的法律還停留在部門規章層面,即網信辦發布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其他一些提示風險和清理整頓的文件,還不能算是常態化的管理。
國際上其他國家也沒有相關的規定。有些人把
數字貨幣等同于區塊鏈,認為國外制定了關于區塊鏈的法律規定,這是不對的。有的國家對
比特幣有一些政策規定或低位階的立法,有的國家對于區塊鏈納入監管沙盒進行了一些流程性的規范,但這些都談不上對區塊鏈的立法。我國雖然是用低位階的部門規章來指引、規范區塊鏈的信息服務,但已經是在國際上首先有了相關立法。
這種用信息管理系統備案將區塊鏈納入監管的方式,在其他國家尚無先例。從目前來看,法律層面還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一,將區塊鏈管理納入現有的立法領域中。我國近期出臺了一些密切相關的法律。一是《網絡安全法》,如何將其適用到區塊鏈管理中,需要法學界加以研究;二是《密碼法》,區塊鏈里有大量的加密技術,涉及到商業密碼使用的問題;三是《
電子商務法》,區塊鏈會大量應用于電子商務中。
第二,央行、工信部、網信辦在分別牽頭制定區塊鏈相關的技術標準、服務標準。這種制定技術標準、服務標準的方法,是一種新型的有立法意義的工作,可稱之為“軟法”。
在尚不能確定產業發展成熟形態的情況下,通過技術標準來迅速調整和跟進,在技術標準定型之后可以把技術標準上升為法律規范,這也是國際上的一種常用做法。未來科技方面的立法是要以技術規范為基礎的。區塊鏈領域從
幣圈到鏈圈,從公有鏈、
聯盟鏈到私有鏈,其發展模式、技術標準、應用領域都是不一樣的。因此需要將不同形態、不同領域的應用標準進行梳理,將技術規范和流程進行固化,以便為將來的立法奠定基礎。
第三,我國成立了互聯網法院這一新型司法裁判機構,積極采用
區塊鏈技術進行存證應用,協助司法解決證據難題。隨著區塊鏈進一步的應用,可能還會通過司法判決來解決區塊鏈發展中的法律問題。我國的指導性案例制度今后可以在區塊鏈等新技術領域更多地發揮作用,以解決區塊鏈目前面臨的法律空白、法律滯后等問題。
第四,加強國際合作,尤其是與區塊鏈技術發達、應用廣泛的國家加強合作,建立國際性組織,形成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我國應加大在區塊鏈領域的國際話語權,以便于加強國際協作,更好地實現對區塊鏈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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