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技術只有被應用到具體場景中,才可能涉及社會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例如,
區塊鏈金融應該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進行監管,法律方面的
區塊鏈應用可以由相關司法機關監管。當然,也可以在國家層面由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機構成立聯合監管小組,或由國家網信辦、中國互聯網協會等牽頭對全國區塊鏈進行宏觀監管。在金融領域諸如支付結算、
供應鏈金融、證券保險等,自律調節具有很強彈性優勢,而且這些自律組織是企業與相應的政府監管部門的溝通橋梁。通過自律性規范管理,建立相應的行業自律組織十分重要。一方面,可以使政府明確
區塊鏈技術在相應行業的應用現狀,另一方面,通過對自身行為的自查自糾、互相監督,能夠使金融監管部門和政府機構理性看待區塊鏈技術。
把監管前置,在設計階段推動監管標準與技術融合。在智能合約的規范以及相應的技術規范制定過程中,可以考慮監管者或者法律專業人士與技術人員共同參與技術代碼編寫,將具體金融行業的準入標準如人員限制、資金限制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精神,通過初期的編程寫入區塊鏈程序之中,實現設計階段監管標準與技術的融合。此外,應加強相關行業專業人才與區塊鏈技術人才的學習交流,以充分了解行業情況,更好地對其進行監管,實現良性發展。
(作者:趙 磊,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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