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
數字貨幣如何監管,范一飛表示,在雙層運營體系安排下,我國的央行數字貨幣應以賬戶松耦合的方式投放,并堅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
為保持央行數字貨幣的屬性,實現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管理目標,我國的央行數字貨幣雙層運營體系應不同于各種代幣的去中心化發行模式。第一,因為央行數字貨幣仍然是中央銀行對社會公眾的負債,其債權債務關系并未隨著貨幣形態而改變,因而仍必須保證央行在投放過程中的中心地位。第二,需要保證并加強央行的宏觀審慎與貨幣政策調控職能。第三,不改變二元賬戶體系,保持原有貨幣政策傳導方式。第四,為避免運營機構超發貨幣,需要有相應安排實現央行對數字貨幣投放的追蹤和監管。
不過,央行對數字貨幣加載智能合約保持審慎態度。范一飛表示,加載除法定貨幣本身功能外的智能合約,將影響其法償功能,甚至使其褪化為有價票證,降低我國央行數字貨幣的可自由使用程度,也將對人民幣國際化產生不利影響。還會降低貨幣流通速度,影響貨幣政策傳導和央行履行宏觀審慎職能。同時,還可能侵犯公民隱私權,不利于個人權益保護。所以,有利于貨幣職能的智能合約可以考慮,但對超出貨幣職能的智能合約應持審慎態度。
此前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原行長、中國
金融學會會長周小川在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專題講座上,加密數字貨幣或者類似的代幣,應考慮百分之百現金備付。
周小川指出,人民銀行推動的DC/EP(數字貨幣/電子支付)的設計思路。第一,既然要支持科技的發展,又要防止出問題,在DC/EP的設計上,不應預先選定某個技術,而是要依靠分布式研發,市場競爭,尊重市場的選擇。既包括以賬戶為基礎的電子支付渠道上的改進、掃碼支付之類的移動支付,也包括
區塊鏈和分布式賬本(DLT)類加密數字貨幣系統。第二,有些不同體系的技術可能會并行發展,可以鼓勵多家協同發展和快捷切換,但主要是發揮市場積極性。事先不易確知誰家最好,大國央行也可以有自己系統,但是不著急進入零售支付環節,也不要認為自己就能夠比別人做得更好。第三,央行需要準確測定核算并建立托管規則,實現百分之百備付金來保持穩定,同時校正激勵機制。第四,試點還是要盡可能地限定范圍,退出的事前設計就像寫“生前遺囑”一樣,如果出問題怎么退出呢?要事先設計好。技術發明者、創新者也許不熱衷此設計,央行應要求其做充分的設計。第五,要防止靠燒錢、靠變相補貼(包括直接補貼和交叉補貼)去搶市場份額并扭曲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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