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
數字貨幣獲得公眾、機構、政府的認可是漸進的過程,但Libra的推出,以及更多巨頭的入場,推動了該進程大跨步發展。
從近日央行對待數字貨幣的態度,便可窺知央行對于數字貨幣“認可”的發展。
8月10日,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穆
長春在
金融四十人
論壇上介紹央行數字貨幣時,將網聯的交易峰值直接與
比特幣、
以太坊的交易量相比較。
知名財經作家肖磊評價,這透露央行在引用比特幣、以太坊的時候,已經沒有什么顧慮,直接就說比特幣和以太幣,也沒有做任何解釋,這說明從央行這個層面,已經承認比特幣、以太幣及未來的Libra的客觀存在和合理性。
而除思想方面的認可,法律層面的認可也是其發展的基礎。
早在2017年4月的《資金結算法》修正案中,日本便已正式承認
加密貨幣為合法支付手段并將其納入法律規制體系之內。
2017年6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布了一份根據證券交易法21條(a)所做的調查報告,在報告中,其將被調查的虛擬貨幣定義為“證券”,受到美國聯邦證券交易法案的規則。該報告對于美國虛擬貨幣的定義具有指導意義且將對美國各州進行虛擬貨幣的定性產生影響。
其后,陸續有多國對數字貨幣進行法律層面的界定。盡管各國,從法律、思想不同層面,對數字貨幣的認可程度不同,但在發展過程中不斷達成的“共識”,已在推動數字貨幣進一步邁向主流與應用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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