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持央行
數字貨幣的屬性,實現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管理目標,我國的央行數字貨幣雙層運營體系應不同于各種代幣的去中心化發行模式。第一,因為央行數字貨幣仍然是中央銀行對社會公眾的負債,其債權債務關系并未隨著貨幣形態而改變,因而仍必須保證央行在投放過程中的中心地位。第二,需要保證并加強央行的宏觀審慎與貨幣政策調控職能。第三,不改變二元賬戶體系,保持原有貨幣政策傳導方式。第四,為避免運營機構超發貨幣,需要有相應安排實現央行對數字貨幣投放的追蹤和監管。
因此,央行數字貨幣應堅持中心化運營模式。不過,這里所說的中心化運營模式與傳統電子支付工具也有所不同。電子支付工具的資金轉移必須通過賬戶完成,采用的是賬戶緊耦合方式。央行數字貨幣則應基于賬戶松耦合形式,使交易環節對賬戶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這樣,既可和現金一樣易于流通,又能實現可控匿名。央行數字貨幣持有人可直接將其應用于各種場景,有利于人民幣流通和國際化。另外,如果沒有交易第三方匿名,會泄露個人信息和隱私;但如果允許實現完全的第三方匿名,會助長犯罪,如逃稅、恐怖融資和洗錢等犯罪行為。所以為取得平衡,必須實現可控匿名,只對央行這一第三方披露交易數據。在松耦合賬戶體系下,可要求運營機構每日將交易數據異步傳輸至央行,既便于央行掌握必要的數據以確保審慎管理和反洗錢等監管目標得以實現,也能減輕商業機構的系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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