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號令并未要求存量合同采用LPR作為定價基準,既然存量合同仍然可以按照原合同約定執行,我們理解央行必然在一定期間內還會同時維持貸款基準利率的公布,只是在多久期間內維持公布以及在此期間是否還會對基準利率進行調整尚未有定論。并且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仍然是央行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這也是我們理解短期之內央行并不會取消公布基準利率的原因之一。
另外一方面,盡管央行并未溯及既往要求之前的合同按照新利率執行,合同當事方仍可能由于利率的差異主動提出適用新利率,對現有貸款的穩定性造成一系列影響。例如,如果LPR本次改革完善之后如期取得降息的效果,原來的合同(尤其是中長期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人很可能要求將定價基準轉為LPR,而不再以央行貸款基準利率為定價基礎。如銀行視情況同意部分借款人的要求,接下來可能要進行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如有)修訂工作,但如果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借款人可能選擇以目前較低的利率重新籌集資金并進行提前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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