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報價基礎 上述提到限制LPR發揮作用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之前LPR是以央行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進行報價的。因此,這次改革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要求報價行以公開市場操作利率(即中期借貸便利利率)加點形成的方式進行報價。中期借貸便利利率反映了部分銀行平均的邊際資金成本,加點幅度則主要取決于各行自身資金成本、市場供求、風險溢價等因素,這樣一來中期借貸便利利率的變動將很容易反映在信貸市場。
第二、增加其他籌措資金成本有代表性的報價行 LPR報價行的類型在原有的全國性銀行基礎上增加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和民營銀行,此次由10家擴大至18家,提高了LPR的代表性。與原10家報價行同時擔任Shibor與LPR報價行不同,新增8家銀行目前僅承擔LPR報價行的角色。同時考慮到新增8家報價行規模差異較大,因此報價機制放棄原加權平均計算方式,改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后算術平均,向0.05%的整數倍就近取整計算得出LPR。15號令明確LPR報價參考公開市場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貸便利利率)加點形成,但是目前18家報價行中只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大型城市商業銀行可以向人民銀行總行申請中期借貸便利,其余中小報價行一方面不具備Shibor報價經驗,另一方面如何選擇報價參考也需要進一步衡量。此外,隨著市場化利率改革機制進一步完善,未來與LPR掛鉤的利率掉期衍生品將會適時推出,因此對于報價行的科學監管將會是下一步需要面對的問題。
第三、增加期限品種,完善LPR期限結構 將LPR由原有1年期一個期限品種擴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兩個期限品種。銀行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貸款參照相應期限的LPR定價,1年期以內、1年至5年期貸款利率由銀行自主選擇參考的期限品種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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