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克·薩博是一位計算機科學家、加密大師,他在1994年寫成了《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s)論文,是智能合約的開山之作。
在智能合約中,“合約”即“合同”(也稱協議),但“智能”(smart)與
人工智能用的是“intelligence”是兩個概念。
比特幣之后興起的以太幣,它所依賴的平臺(
以太坊),即允許用戶自由布置智能合約。當然,在以太坊上布署一個智能合約是需要花費以太幣的,需要“礦工們”把智能合約的代碼記錄在區塊里,并且發送給每一個結點,因此智能合約同樣是不可修改的。
現在我們用的“滴滴”或“Uber”,可以理解為“智能合約”的雛形。乘客發出請求,司機作出承諾。在智能合約下,幾乎不存在違約的情況,例如乘客打車后拒絕付款會被剝奪再次打車的權利。那么,在“滴滴打車”的樣態中,司機與乘客的權利義務不是寫在紙上,而是寫進了計算機代碼,所有人的行為及后果均是由代碼決定的,這便是“智能合約”的雛形。
怎樣才能把傳統協議變成智能合約呢?以抵押協議為例,在抵押協議中客戶向銀行作出承諾,如果屆期不還錢,車輛就歸銀行所有。如果要把它變成智能合約,就需要把這個承諾寫進計算機代碼,這在智能架駛時代是可以實現,比如通過計算機代碼的設置,客戶屆期未按時還錢,車輛將會拒絕客戶使用,反倒是將架駛權限(如新的使用密碼)發送給銀行,銀行轉而擁有車輛的使用權。
因此,智能合約的本質在于將合約的履行或者違反合約的后果都寫進計算機代碼,由計算機程序自動執行。在智能合約下,任何任性的行為,計算機代碼都會賦予其相應的代價。
Lessig在他的《代碼:網絡空間的法律》中,為了解釋代碼在賽博空間(syberspace,可以理解為計算機程序所架構的空間)中的作用,引入了“架構”的概念。代碼便是虛擬空間的架構。
法律和架構在管理參與者方面是皆然不同的。法律依賴于個人將規則內化為自覺進而規范人的行為,個人行為一旦超越了法律的界線還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然而,架構通過塑造空間本身管理行為,它既不依靠個人對規則的信仰,更不依靠法院執行。因此架構在效率上明顯優于法律。
依據架構執行合約時,不需要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來決定如何執行合約,你可以稱架構執行為自我執行(self-enforcing),在這種情況下,違約甚至不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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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語境下的“智能合約”,還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去中心化,或者說它是不可修改的。“區塊鏈”背景下的智能合約,則是分布在每一個結點(可以理解為一個服務器)上,它的內容是不可調整的。以借錢的合約為例,合約一旦定立,它就發布給每一個結點,合約內容不可更改;而且一旦屆期,合約會自動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掉比特幣或以太幣給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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