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麻省理工學院這個想法跟傳統思想不一樣,構想確實非常好,書里面雖然提到
比特幣和
區塊鏈,但是區塊鏈權重并不重,因為麻省理工學院重視自己提出的架構。
當時筆者讀到這些文章的時候,就覺得數字社會是區塊鏈的目標。所以在閱讀了麻省理工學院媒體實驗室的工作后,筆者便在北航成立“數字社會與區塊鏈實驗室”。可能這是世界上最早以數字社會為名的區塊鏈實驗室,在當時歐洲和美國各地紛紛成立區塊鏈實驗室,但大都以區塊鏈為名。
數字社會是一個好目標,因為:
1. 經濟效益會根據里德定律,對社會經濟大有幫助;
2. 社會治理有可執行的法規,維持社會的公平性,讓國家法律能夠有效執行;
3. 嚴謹的法規避免人們犯法從事欺詐的行為,大量減少互聯網上欺詐行為;
4. 帶領國家在相關科技上發展,例如在法學,計算機,網絡,
金融,經濟,貨幣,社會治理,都可以帶來大量的新想法和理論。
1. 麻省理工學院計算前沿
2015 年 11 月筆者前往
蘇州演講,在路上筆者突然覺得麻省理工學院提出來的計算框架不適合在中國發展。不是因為那框架沒有創新(事實上是非常創新的),而是在于它太前沿,和現有系統有大的差異。在計算機歷史上面,如果必須重新做原有的計算架構,而不與現有的系統融合,將會遇到困難。在計算機歷史上這樣從頭到腳完全改變原有系統的項目幾乎沒有被產業全盤接受過。但是它的思想留下來了,里面技術也被其它項目采用。
筆者在麻省理工學院讀本科的時候,也接觸到教授們一些非常前沿的項目,而這些前沿項目的技術,后來大都沒有被產業全盤接受過。被產業全盤接受的項目反而是從比較保守的研究項目,就是在現有計算系統上開發的技術。因為少有商家愿意從頭開始做起,這樣成本高。這事在筆者于伯克利讀博士的時代也再度經歷。
在當時,有許多大學都和伯克利從事同樣的研究方向,而且他們的工作明顯比伯克利創新更有新想法。他們發表的文章也比伯克利多的多。如果按照傳統學術標準(就是數發表期刊文章數字),伯克利的工作真的差多了。但是以對產業的影響來評估,伯克利的工作比其它的學校的工作大的多。伯克利的工作是花大量時間在現有的系統上開發新技術,當時其它學校是重新開發一套全新的系統。而產業只能接受在現有系統上的新技術,使伯克利的工作后來受到重視。
這情形后來在學術界也有變化,例如后來伯克利在大數據領域的工作,在工業界和學術界同時受到重視,這和筆者當時在伯克利的情形不一樣。
2. 目標一致,但在現有系統上發展
于是筆者決定跟隨麻省理工學院的目標,但不使用麻省理工學院的計算架構,而是使用現有的計算機系統和區塊鏈來建立數字社會。因為沒有使用麻省理工學院所的計算框架,所以后來發展出來的系統和理論各方面都跟麻省理工學院有差異,雖然數字社會都是同樣目標,但是卻走的是完全不同的路線。就像條條大道通羅馬,但是有人走西邊,有人走東邊。
麻省重視他們提出的 TCC 和 TCF、計算法學等理論和框架,而筆者則重視區塊鏈、智能合約、和網絡技術。雖然重視創新,但是任何創新必須建立在現有系統上,或是和現有系統兼容。例如筆者提出的區塊鏈互聯網協議(鏈網)[4,5],就是兼容現有的互聯網協議,因為要完全取代現在的互聯網協議是不可能的。但是鏈網的協議可以比現在的互聯網協議性能好許多倍。
在計算法學,筆者的做法是根據現有的智能合約的計算框架,把符合法律的合同放在智能合約里面。這工作就不同于麻省理工學院的方法,一是放合同不是放法規在智能合約里,二是和區塊鏈深度綁定。
現在有些智能合約或是和法律沒有關系,或是放法規在里面。可是存法規只是“智能法規”不是“智能合同”。
另外一些智能合約不是跑在區塊鏈上,或是和區塊鏈沒有深度綁定,這會造成智能合約出來的數據很難令人信服。只有和區塊鏈深度綁定,例如:
1. 智能合約數據來自區塊鏈;
2. 智能合約結果經過區塊鏈共識機制;
3. 智能合約結果放進區塊鏈。
只有基于以上 3 個原則,智能合約的數據才能令人信服。這也是筆者提出的《智能合約 3 原則》。這 3 原則是保證智能合約所使用的數據以及所產生的數據,都放在區塊鏈中,并且執行的結果是大部分節點(參與方)共識接受的。這會對區塊鏈互聯網(鏈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
根據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原則(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s, PFMI)的原則,每個鏈都必須保證自己鏈上的數據和價值,包括從智能合約所產生出來的價值和數據,經過上面三個步驟,這些數據就可靠可信,也可在鏈網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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