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由于
數字貨幣量化交易仍屬于以數字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模式,因此其也受到針對數字貨幣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監管。
在2013年12月3日,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
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
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基于該通知,以比特幣作為定價標準或兌換物的交易行為,如買賣、結算或作為等價物兌換,若產生糾紛,則雙方的交易行為很大程度上會被認定為無效。
之后,央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九四公告”)明確: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防范任何可能涉及非法集資、非法發行代幣票券、傳銷活動以及非法證券活動的行為。另外,九四公告還提到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臺的管理,禁止交易平臺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另外,央行、公安部等部門于2018年8月24日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
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中也明確提到:
以虛擬貨幣變相融資、代投行為等涉嫌違法。
具體包括:對一些非法分子通過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的行為嚴格監管;防范一些宣稱“
區塊鏈項目”的偽平臺、偽項目和變相發行代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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