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規定》要求服務提供者:一是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二是信息服務存在信息安全隱患的,應當進行整改,直至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和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后方可繼續提供服務。三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不少于六個月,并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四是應當配合網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五是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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