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STO區別于
ico的核心點,無外乎兩個:一是融資的合規性,二是項目要有優質資產。而過去操作ICO的各種機構,最大的問題同樣有兩個,一是在于經驗及路徑的依賴性。傳統ICO的路演、募資、
社群、資金通道管理等等方式,并不適合STO項目方的實際訴求。二是ICO機構普遍沒有服務于實體資產合規融資需求的能力(如法律服務,交易牌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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