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token價格波動對基于Token的激勵機制的影響。在公有鏈的共識算法(特別是POS型)、分布式自治組織以及側鏈項目中,出現了很多精巧的機制設計,用Token激勵
區塊鏈有關參與者的行為趨向預期目標。如果Token價格波動性很高,期權估值也會很高,意味著需要給Token持有者很高的獎勵才能激勵他們鎖定Token9。
第二,智能合約的功能短板使現實世界中一些普遍使用的治理機制很難移植到區塊鏈場景中。
首先,在區塊鏈內根據智能合約構造貸款、債券和衍生品等
金融工具是比較困難的,而這些金融工具有重要的治理功能。因為不存在負債,分布式自治組織不存在破產問題(盡管其活躍用戶數、經濟活動量以及發行Token的價格可以趨零),其發起者和運行者也不會像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那樣面臨來自債權人的約束。對分布式自治組織,也無法引入債轉股和優先清算等條款。其次,對賭條款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投融資雙方針對未來不確定情況(主要體現為融資方業績)的一種約定。但因為去中心化預言機的缺失,很難可信地將區塊鏈外的業績信息寫入區塊鏈,也就很難用智能合約實現對賭條款。
第三,Token的快速變現機制影響了
區塊鏈項目投融資雙方的利益綁定。現實中很多投融資條款的前提是股權不能轉讓,股權的非流動性將投融資雙方的利益綁定在一起,激勵他們共同努力,直到公司上市后他們的股權才可能變現退出。
第四,鏈內治理(on-chain governance)和鏈外治理(off-chain governance)的結合問題。鏈內治理的特點是地址匿名、去信任化環境以及智能合約自動執行,鏈外治理的特點是真實身份、誠信記錄、重復博弈形成的信任和聲譽、非正式的社會資本和社會懲罰以及正式的法律保障。兩類治理能否有效結合,是一個復雜、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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