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除某些國家禁止
ico(代幣公開發行),ICO通常不受管制或者收到監管需求的限制。這意味著ICO發行的時間和成本較低。此外,通過代幣私募、代幣公開發行以及隨后在二級市場流通交易,發行方可以訪問全球的大量投資者。與此同時,一些國家已經開始規范
加密貨幣交易和相關服務的要求,例如美國的Bitlicence或根據馬耳他的“虛擬
金融資產法”以獲得批準并提供加密貨幣相關服務。然而,大多數加密貨幣交換在合法的灰色區運行或者完全不受管制。ICO主要的缺點為投資者無法受到保護,沒有任何投資回報的保證。由于近期ICO驅動的市場疲軟和發行泡沫,大多數投資者對投資ICO趨于謹慎態度,許多發行方發現其項目籌募資金愈發困難。
首次公開募股(IPO)是大多數投資者熟悉的融資方式。與ICO相比,IPO價格昂貴且可能需要長達6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才能完成,其中主要因為準備招股說明書和在相關監管機構備案獲得審批需要涉及會計、審計和法律相關費用。需要IPO發行方滿足發行條件、監管需求和信息披露等諸多規定及條件,如有違反根據違法行為的管轄范圍和嚴重程度,可能收到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甚至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另外,進行首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必須具有穩定公司治理架構和組織結構、持續經營和持續盈利能力、可信賴的財務報表等。
對于STO,在2017年12月11日關于加密貨幣和代幣公開發行聲明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Jay Clayton表示,發行證券必須遵守證券法律制度,無論證券發行方式如何變化。
這種將證券法的一般原則應用于代幣產品的方法也反映在許多其他司法管轄區,在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表示,證券化代幣屬于新加坡證券期貨法監管范圍,此類代幣發行人將需要在公開發行前向MAS提交和注冊招股說明書,除非擁有豁免事項。
有些其他國家和地區就加密貨幣及其相關服務的交易和銷售提供了指導性意見,但截止至目前,沒有一個國家放寬有關發行證券類代幣的證券法。例如,在馬耳他,正在擬定的金融工具測試法案,證券類代幣發行方有義務通過此項金融工具測試并適用“虛擬金融資產法”。例如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集合性投資基金,金融衍生工具或
碳排放配額型的代幣仍然存在根據現有的金融工具市場指令進行監管。
因此,在證券化代幣僅僅將傳統證券進行代幣化(例如,公司中的股權進行代幣化)的情況下,從現行法律和監管的角度,進行STO幾乎沒有優勢。 STO不是允許發行人繞過現有證券法的靈丹妙藥。然而,這并不意味著監管環境永遠不會改變。就像Uber和Airbnb等顛覆性商業模式和信息技術迫使立法者提出新法律一樣,如果有明顯的優勢,特別是在投資者保護和財務信息透明度方面,STO的激增可能會令立法者采取類似的實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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