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近日表示,證券型通證在不同的法律環境下,折射的意義不同。在美國法律下,證券型通證是證券的一種。在我國法律下,如果代幣有證券性質,結合2017年9月的I*O禁令,在我國可能會被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但是由于我國《證券法》對于證券、債券的定義過于狹窄,不能直接簡單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作為兜底條款。 此外,實用型通證被各國普遍接受。我國在2013年認定
比特幣為特定虛擬商品,實用型通證具有類似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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