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金融交易市場來說,在法理原則上,必須秉持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這三個原則看似口號,但是實質上在這個精神之下需要構建起來的金融市場交易制度,必須體現這樣的原則。如何體現這樣的原則呢?以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搭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體系來看,金融市場如果要能夠體現這樣的原則,也需要把權力結構分開。
最基本的一個表現,即作為金融交易標的物流動性樞紐的交易所,不能夠自身執行交易職能,交易職能需要由交易所下屬會員單位完成。
以股票市場為例,中國有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
深圳證券交易所,這兩家交易所交易者是不能去交易股票的,要交易股票,需要通過證券公司。期貨市場也一樣,中國有
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
大連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等幾大期貨交易所,但是要交易期貨,只能通過期貨公司。而外匯交易市場略有一些不同,外匯交易市場在OTC交易的框架下,部分提供流動性的銀行本身也具有一定交易職能,但是專門提供流動性的供應商一般也不會支持交易。其原因在于,外匯交易市場由于規模巨大,不容易操控。但即使是這樣,外匯交易市場一般流動性提供商和交易商還是會分割開來。
這是市場發展需要維護其穩定性的一個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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