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市場秩序,細則專章規定了監管與信用管理措施。國家
能源局派出機構將協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對綠證制度實施進行監管。對于重復申領其他同屬性環境憑證的賣方,或違規頒發憑證的平臺,將采取責令改正、約談、通報乃至暫停核發交易權限等處理措施。涉及數據造假等違紀違法的,將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同時,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將依法歸集共享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并強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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