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和互聯網本質上在共用一套商業模式。不是媒體的商業模式不行了,而是互聯網比傳統媒體更好地完成了“販賣注意力”的任務。
媒體的收入分為:售賣內容收入+售賣廣告收入。媒體先用低價向受眾售賣內容,凝聚起受眾的注意力。再將受眾注意力向廣告商出售,獲得廣告收入。
在傳統媒體天真地認為,好的內容應該賣出好的價格時。“互聯網”開啟了跨界攻擊,互聯網意識到,商業模式的本質就是在售賣“注意力”。注意,本質上不是兩種商品,只有一種——“注意力”。
內容不是用來售賣的,是用來換取用戶注意力的。也因此,內容不只可以低價出售,也可以免費贈送,甚至還可以你來看內容我還倒給你補貼十幾塊錢。
互聯網將這個商業模式做到了極致,即“用戶至上”原則。這條互聯網產品圣經背后隱藏的邏輯是,只要有用戶,我就有不可估量的賺錢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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