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本身的真實性是申請CCER的基本條件。《管理辦法》通過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來確保申請CCER的項目是真實的:
(1)項目審定和登記階段中的項目公示制度:《管理辦法》要求項目業主在申請項目登記之前,需要公示包括項目設計文件等一系列證明文件;
(2)項目的審定與核查:《管理辦法》要求第三方審定與核查機構對項目的真實性進行審定核查;
(3)原始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要求項目設計文件所涉數據和信息的原始記錄、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10年;
(4)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從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角度,對已登記項目和核證自愿減排量的真實性、合規性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包括項目實施情況,項目設計文件和核算報告所涉及的原始數據與相關材料等;
(5)法律責任:如果已登記CCER的項目查實存在相關弄虛作假行為,除了可能撤銷已登記的CCER項目之外,項目業主、申請核查機構均可能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罰款、停止受理登記申請、撤銷審定核查資質等行政責任,也可能包括潛在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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