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報:額外性為什么重要?
段茂盛:假設減排機制下不設立額外性的要求,則意味著那些自身就具有吸引力,從而不需要減排機制提供的激勵也會實施的減排項目,比如商業上完全可行、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常規可再生
能源發電項目,也可以獲得相應的減排指標。有沒有減排機制所提供的激勵,這些項目都會實施,因此這些項目的實施帶來的所謂減排量是無論如何都會發生的。這些項目所在地的排放并沒有因為這些項目申請為減排項目而減少。
但是,如果這些項目申請為減排項目,其產生的減排指標便可以被用于抵銷購買者的排放。這可能導致兩種情況的出現:一是如果購買者將這些減排指標用于履行強制減排義務,就會導致其實際沒有減排,但表面看已經履行了減排義務。比如一家企業原本應該強制減排1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溫室氣體,但如果其通過購買減排指標實現,就意味著其實際可以多排放1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溫室氣體。二是如果購買者將這些減排指標用于履行社會責任,就可能導致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所依賴的外部努力質量是存疑的,從而存在虛假宣傳的可能。因此,不具有額外性的項目如果申請為減排項目,會導致買賣雙方所在地總的
碳排放量增加,危害總體減排努力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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