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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與嫌疑人,虛擬幣帶頭大哥的"雙面煎熬"

    2018-6-17 23:10

    來源: peoplechain


    ICO“出口轉內銷”,到底還是爆出風險。一波項目因種種原因出現問題,隨即幣值下挫,甚至一文不值,還有項目停滯導致預售幣不再發售等亂象。一時間,幣東驚愕,美夢泡湯,群起攻之。有一個群體顯得十分糾結,那就是“代投”虛擬幣的人,一方面自己也是受害人,另一方面可能成為嫌疑人。


    雙重身份,雙面煎熬


    自2017年9月4日之后,ICO在法律上被定性為:非法融資行為,在我國境內的區塊鏈團隊或海外團隊均不得在中國境內發幣、銷幣。但是,智能幣一夜暴富的故事,口口相傳,普通人的財富夢被喚醒。P2P、股權眾籌從鼓勵走向嚴格規制,人們能投資的途徑越來越少。投幣!當幣東成了很多人的新選擇。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一群帶頭大哥走上了“代投”之路,他們從海外區塊鏈項目團隊手上直接批發代幣或者在海外交易所集中購買部分代幣,轉手到國內賣給個人投資者,從中賺取差價。即便您沒有法律背景,也會很容易想到這種代銷行為游走在“灰色地帶”


    如今的現實是有些技術項目黃了,幣不值錢了,有國內投資人決意報案,罪名多涉及刑法第266條詐騙罪。還有幣價“閃崩”一落千丈,國內金融消費者承受不了損失,按照一貫“剛性兌付”的思維開始非理性維權。代投人,成了尷尬的代名詞,一方面自己也是受害人,另一方面卻成了另一波人控訴的嫌疑人。


    車裂之痛


    這讓我想起多年前的P2P爆雷密集期,網貸平臺的員工扮演的角色與代投人似乎有相似之處,同樣是摻和進了法律灰色業務,出現自己不能控制的事件后(網貸多為資金鏈斷裂,智能幣多為項目虛假或失敗),自己發展的網貸投資人或者智能幣投資人在平臺老板沒錢或者項目方沒錢的情況下,被受害群眾指責為“共犯”甚至“主謀”


    要想完全去除平臺員工或代投人的法律責任,很難。


    不是沒有可能,從法律角度講,關鍵是看其有無”主觀故意“,這種主觀故意是指是否對于P2P網貸平臺的運營或者ICO智能幣的運行模式,有一定的認識,認為其可能涉嫌違法或者灰色地帶。如果被證實或自認有這種認識,那么,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構成犯罪。



    如果完全沒有認識,則不構成犯罪。當然,還有一種萬全之策,那就是把整件事的社會危害性降低到最小,說得直白一點,把普通消費者的錢,歸還到位。除非超級土豪或拼爹,否則,實難做到。


    罪名探析


    目前,虛擬幣引發的案件主要有兩大罪名:一是詐騙罪;二是組織領導傳銷罪。


    其中,詐騙罪是一種全世界都有的古老罪名,就是大家熟悉的騙子。在智能幣領域,一旦證實項目虛假或者沒有可行性,請注意”虛假“的含義廣泛不能僅僅解釋為無中生有,還可以是移花接木等,則涉嫌詐騙罪。


    詐騙罪在我國的法律淵源是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此看出,詐騙罪的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在侵財類犯罪中屬于“重罪”


    具體到虛擬幣案件中,對于先發幣再開發的項目而言,審查更為嚴格,通常需要對于研發人員的技術水平、教育背景、從業經歷進行考察,甚至會對其前科劣跡進行考慮,綜合判斷其是否屬于明知項目失敗,還繼續拿著非合格投資人的錢冒險的行為,可能會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于先開發再發幣的項目而言,考察比較寬松,會考察區塊鏈技術開發到哪個階段,實際應用場景和市場接受度如何,是否有比較優質的企業做背書等等。


    組織領導傳銷罪是針對代投人在國內的一系列銷售行為的法律判斷。


    正如筆者在天津遇到的司機師傅一樣,他說自己購買幣的時候,就是遭遇了一幫搞傳銷人的鼓惑。他們組織會議營銷,找講師進行宣講,安排幣圈的人站臺并現身說法,還有微信群、QQ群進行日常維護,更重要的是有一整套激勵機制,讓每個層級上的幣東都有對應的好處。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律淵源是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由此可見,越是采取層級銷售人頭獎勵的銷售智能幣的活動,越容易被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如今有些微商業已經初露“傳銷端倪”,如果與智能幣、ICO等敏感詞匯結合,更容易被公安機關或監管機構認定為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因此,我們不推薦出口轉內銷模式,也反對使用超強銷售手段對智能幣進行合伙人式的投資分銷。

    作者 |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

    來源 | 肖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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