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家、地區已逐步建立了相對成熟、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企業
碳排放MRV體系。由于數據基礎不同,歐盟和美國采取報告及核查制度,而日本采取直接報告制度。從法律依據、監測方法和運作機制等方面來看,歐盟、美國和日本的MRV體系各具特色,如下表所示。
表格內容來源于清潔空氣政策伙伴關系微信公眾號
注: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簡稱CEMS; Accreditation and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簡稱AVR; Greenhouse Gas Reporting Program, 簡稱GHGRP
在覆蓋范圍方面,歐盟MRV體系涵蓋
能源消耗達到特定值的能源和生產行業;美國MRV體系涵蓋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規定量的生產設施或相關企業;而日本MRV體系則覆蓋了能源消耗超過規定量的企業、大學、地方政府、運輸公司,以及員工超過21人且所有辦公室年排放超過規定量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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