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懿宸:碳抵消是通過減少
碳排放或增加碳儲存等措施,以抵消個人或組織的碳排放。目前,國際上碳抵消主要有三類認定機制,包括國際自愿減排機制,各國國內自愿減排機制和第三方獨立自愿減排機制。企業自發制定凈零氣候目標帶來的碳抵消需求日漸增多,第三方獨立自愿減排機制也逐漸成為主流。
對企業而言,碳抵消的確是實現企業碳中和階段性目標的有效工具,但其可行性和效果需要在不同情況下進行綜合評估和審慎考慮,尤其需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補充性,碳抵消不應該成為企業回避減排的替代方法,企業需要綜合考慮可行性和資源情況,首先,通過內部減排措施來降
低碳排放,面臨難以避免或減少的碳排放時,可以通過碳抵消項目來抵消這部分排放。二是真實性,碳抵消項目應該是可驗證和可審計的,企業應避免選擇一些虛假的或沒有實際減排效益的項目,以免形成“漂綠”現象。三是可持續性,碳抵消項目應該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不僅僅關注碳減排,還應該考慮對社區和生態系統的積極影響,優先符合聯合國17項可持續發展目標的碳抵消項目。
有的企業通過化石
能源替代實現了一定程度的碳中和,但對宏觀總量來說意義并不大。因為碳排放是一個基準值,清潔能源減排并不是完全沒有排放,而是相對于化石能源基礎值的減排。比如,化石能源排放是100,清潔能源排放是30,那么碳減排是70,但其實還是產生了30的排放。
目前,以中石油、中石化這“兩桶油”為代表的化石能源,是中國能源的重要供給,與之相對的則是清潔能源。但從經濟學角度看,其中有個問題值得思考。如果國內能源消費需求總量不變,考慮到能源出口比較困難,那么在化石能源供給不減少的情況下,即使增加一倍的清潔能源,也難以被市場消化,換句話說,這會產生能源的過度供給。當然,短期內,不能馬上減少化石能源供給,但減少是一個必然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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